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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仿真枪和弩等物品的通告

2011-08-02 3154 分享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集中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和弩等物品,及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托运、持有、携带上述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收缴并从严查处;凡利用上述物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依法严惩。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或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主动交出或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包庇、窝藏涉及上述物品的违法犯罪人员,凡有包庇、窝藏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凡发生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拣拾上述无主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或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任何公民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上述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海宁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或8723310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8月1日